华西能源修订《公司章程》,多项条款调整引关注
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近日,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公司章程》的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相应条款也一并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以下为部分重要修订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更多规定,制订本章程。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以赠与、垫资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等,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查阅本章程等资料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本章程等资料的权利,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申请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多项职权,且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多项职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等,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此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是华西能源为适应新法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而进行的重要举措,将对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投资者可密切关注公司后续动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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